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如何
导读:
乘人之危是指趁别人处于危难之中,迫不得已而作出的不利于他自己的民事行为,这种行为是不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愿的。那么,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效力怎么样?是否属于可撤销合同?以下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如何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乘人之危合同效力法律上的认定是有效但可以撤销,一方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根据《民法典》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
《民法典》第148条的规定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要区分为两种情形,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因为合同法颁行于民法通则之后,所以合同法实际上是以特殊法的形式修改了民法通则的规定合同法的规定相对于民法通则而言更加人性化、科学化,且在实践中的操作性非常好。乘人之危行为的构成不应强调被乘危人(受害人)的意思表示要素,乘人之危行为中,受害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只是限定此类行为范围的一个标准,并不强调其行为是否存在意思表示瑕疵或欠缺。乘人之危与显失公平一样均强调行为结果的公平性,但前者同时强调乘危行为人主观上“因势利用”的不法性。,乘人之危行为经历了从绝对无效向相对无效的转变.
1、所谓危难,除了经济上的窘迫外,也包括生命、健康、名誉等的危难。不过,危难并非因行为人的不法行为造成的,而是由于受害人自己的主观原因造成的。2、所谓急迫,是指因情况比较紧急,迫切需要对方提供某种财物、劳务、金钱等。急迫主要包括经济上、生活上各种紧迫的需要,而不包括政治上、文化上等方面的急迫需要。由于乘人之危是一方乘他方危难或急迫而要求对方订立的合同,因此不法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乘人之危的故意。如果行为人在订立合同时,并不知道对方处于危难或急迫状态,即使提出苛刻条件并为对方所接受,也不能认为是乘人之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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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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