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期租赁合同的概念、情形,解除需要预留多少天
导读:
不定期租赁合同的概念是指租赁关系当事人在订立租赁合同时未约定租赁期限的合同;其情形是没有约定租赁期限;租赁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但未采用书面形式的等。不定期租赁合同解除需要预留的天数需要当事人自行商定,一般为一个月期限。
不定期租赁合同的概念是指未约定租赁期限的租赁合同。
不定期租赁合同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没有约定租赁期限的;
2.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的;
3.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
不定期租赁合同解除需要预留合理的天数,而合理期限依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是一个月。租赁合同的期限约定不明确,一方解除租赁合同的,应该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前通知对方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不定期租赁合同解除是否退租金需要根据情况而定。解除租赁合同时,如果承租人是过错方的话,需要承担责任赔偿,租金就有可能不能退还。法律快车提醒您,如果出租人是过错方的话,剩余的租金是可以退还了,并且还要承担违约责任,提供相应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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