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合同合法性的法律依据,及电子合同订立的程序
导读:
电子合同合法性的法律依据有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属于书面合同;电子合同订立的程序包括有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电子合同合法性的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五百一十二条,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
电子合同订立的程序如下:
1.要约与要约邀请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法律快车提醒您,要约邀请则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电子合同的承诺
(1)承诺应由受要约人做出。
(2)承诺必须在合理期限内做出,或要约规定了承诺期限,则应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若未规定期限,应在合同期限内做出。
电子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以数据电文为载体,并利用电子通信手段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而根据《电子签名法》的规定,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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