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和保管合同的概念以及区别有哪些
导读:
仓储合同和保管合同的概念分别为仓储合同是针对保管储存货物而订立的合同;保管合同是由保管人保管另一方交付的物品所订立的合同。二者的区别在于成立条件、是否受偿以及资格要求的不同。
仓储合同,又称仓储保管合同,概念是指由仓库营业人为存货人保管储存货物,存货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保管合同,又称寄存合同,概念是指由保管人保管另一方当事人交付的物品,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由以上含义可知,两类合同都提供保管服务,保管合同的范围较仓储合同更广,是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
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有下列几点区别:
1.合同成立的条件不一样。一般来说,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须有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且须有寄托人将保管物交付于保管人、保管人接受寄托人交付的保管物的行为。
2.合同是否有偿不一样。保管合同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补充。仓储是有偿的。
3.保管人的资格要求不一样。保管合同对保管人的资格无特别的要求,一般自然人和法人均可以作为保管人。而仓储合同对保管人的资格有特殊要求,保管人即仓库营业人。
仓储保管合同的计税依据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货物运输合同按运输费用万分之五贴花;依据(90)国税发173号文件规定在货运业务中,凡是明确承、托运双方业务关系的运输单据均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鉴于目前各类货运业务使用的单据,不够规范统一,不便计税贴花,为便于征管,规定以运费结算凭证作为各类货运的应税凭证。
法律快车提醒您,仓储保管合同按仓储保管费用千分之一贴花依据(91)国税发155号文件第四条规定仓储保管业务的应税凭证为仓储保险合同或作为合同使用的仓单、栈单(或称入库单等)。对有些凭证使用不规范,不便计税的,可就其结算单据作为计税贴花的凭证。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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