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注意事项及订立原则
导读:
保险合同的注意事项包括保险主体需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及其下属各级保险公司,标的需是与投保人有利害关系的财产,合同需采取书面形式等;此类合同的订立原则包括平等原则、公平原则、合同自由原则等。
保险合同的注意事项如下:
1.在我国签订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方的主体必须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及其下属各级保险公司。其它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均不得以保险方的名义签订财产保险合同。
2.财产保险合同的标的,必须是投保人所有或管理并与之有利害关系的财产。不得虚构、假设,否则合同无效。
3.签订财产保险合同一般应采到书面形式,并应做到条款齐备、文字含义清楚、表语准确、程序合法。
4.签订财产保险合同一般应使用规范的示范文本,有特殊要求的,应报经省、直辖市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可自行制订,到指定印刷厂印刷,并只限自己使用。
5.财产保险合同如需变更或解除,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保险合同的订立原则是:
1.平等原则。
2.合同自由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5.遵纪守法原则。
6.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法律快车提醒您,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1.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2.在财产保险合同中,由于保险赔偿金的受领者多为被保险人本人,所以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一般没有受益人的规定。
保险合同关系人是指在保险事故或者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时,对保险人享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人。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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