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特的特征及法律规定是什么
导读:
保管合同具有属于提供劳务的实践合同、双务不要式合同,以物的保管为目的,以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为生效要件等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第八百八十九条对其作了具体规法律定。
保管合同有以下这些特征:
1.保管合同是提供保管服务的合同。合同的标的是保管人的保管行为,即提供保管寄存人托付的物品的劳务或服务。
2.保管合同既可以是单务、无偿不要式合同,也可以是双务、有偿、要式合同。
3.保管合同中的保管物只转移占有权,不转移所有权及其他权利。
4.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合同的法律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定义】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八十九条 【保管费】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
1.保管合同的变更,是指对已经合法成立的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保管合同变更后,被变更的内容即失去效力,当事人须按新的协议履行。合同解除以后,没有履行的部分就不再履行,合同不再有法律约束力。
2.保管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订立以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全部履行以前,合同双方当事人提前终止合同,从而使原合同设定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
法律快车提醒您,保管合同变更或解除后,由有过错的一方赔偿对方的损失。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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