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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的解除条件及管辖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6-29 11:14:07 人浏览

导读:

承揽合同的解除条件包括有不可抗力因素的发生、当事人明确表示无法履行或是迟延履行等;该种合同发生纠纷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承揽合同的解除条件及管辖

  一、承揽合同解除的条件

  承揽合同的解除条件如下: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快车提醒您,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二、承揽合同的管辖

  承揽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承揽合同纠纷本质上还是合同纠纷,其管辖法院参照合同纠纷案件确定。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十八条的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三、加工承揽合同的解除要法院确认吗

  加工承揽合同的解除不需要法院确认。

  单方解除,即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解除权属形成权,不需对方当事人同意.只需解除权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发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果。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至第七百八十七条是对加工承揽合同作出的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这些法律规定了承揽人的权利和义务、承揽工作内容、承揽合同责任承担、解除合同条件等内容。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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