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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任意解除权的约定限制及行使期限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7-03 17:08:08 人浏览

导读:

承揽合同任意解除权的约定限制是根据合同性质决定的,定作人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其行使期限要看当事人是否有约定,有约定就按照约定,没有则以法律规定为准。

承揽合同任意解除权的约定限制及行使期限

  一、承揽合同任意解除权的约定限制

  承揽合同双方当事人行使任意解除权是需要满足合同的条件才能解除,定作人的解除权会受到限制。

  1.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定作人可以根据自己需要单方解除合同权利,即所谓“随时解除”。这是由承揽合同性质所决定的。

  2.定作人行使解除权的限制。定作人行使随时解除权的,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定作人应当在合同有效期内提出解除合同。

  (2)定作人根据本条解除的,应当通知承揽人。法律快车提醒您,解除通知到达承揽人时,解除生效,合同终止,承揽人可以不再进行承揽工作。

  (3)定作人根据本条解除承揽合同的,应当赔偿承揽人的损失。

  二、承揽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

  承揽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法律有规定或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期限为准;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为自解除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时间。

  三、承揽合同解除的条件

  承揽合同的解除条件是:

  1.承揽人未经定作人同意,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2.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3.约定的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4.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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