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承诺应满足哪些条件,撤回后还具有效力吗
导读:
撤回承诺应当符合的条件是撤回承诺的通知在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要约人,且撤回通知应明确表明撤回承诺、不愿意成立合同的意思,否则不产生撤回承诺的效力;其在撤回后没有效力。
撤回承诺应满足如下条件:
1.撤回承诺应以通知的形式由承诺人向要约人发出,撤回通知应明确表明撤回承诺、不愿意成立合同的意思,否则不产生撤回承诺的效力。
2.在承诺撤回通知的时间上,一般来说,由于承诺一经送达要约人就发生法律效力,合同也随之成立,所以,民法典规定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先于或同时于承诺到达要约人,才能发生防止承诺生效的效果。
法律快车提醒您承诺撤回基本上只适用于书面形式的承诺,对于口头形式的承诺,一经发出就到达要约人,根本就不存在撤回的时间可能;而对于电子数据方式的承诺,同样也不存在撤回的时间可能,因为承诺一经发出,对方的电子信箱就可以收到。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承诺撤回是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行为,它是《民法典》规定的承诺消灭的唯一原因。
承诺撤回后没有效力。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一般情况下,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到达相对人时,承诺失效,不再具有约束力。
承诺和要约的区别有:
1.概念不同。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2.意思表示要件不同:
(1)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承诺对要约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承诺有效;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除外。
3.生效时间同。要约采到达主义,而承诺应当以通知方式作出,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除外。 4.撤回、撤销不同。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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