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承诺迟到的法律后果是什么以及合同是否成立
导读:
对于承诺迟到的法律后果应当为,超过期限作出的不具备法律效力,应当视为新要约。这一行为有可能会出现合同依旧成立的情况,如果是因为其他原因导致承诺超过期限到达要约人的,则承诺有效。
《民法典》对于承诺迟到的法律后果规定一般为:承诺本应在承诺期限内作出,超过有效的承诺期限,要约已经失效,对于失效的要约发出承诺,不能发生承诺的效力,应视为新要约。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六条【迟延承诺】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
对于迟到的承诺,合同是否成立应当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对待:
第一,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的承诺。
第二,因其他原因超过承诺期限发出的承诺。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七条【未迟发而迟到的承诺】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是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外,该承诺有效。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受要约人的承诺是在承诺期限内发出的,并且按照通常情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承诺未能及时到达要约人完全是出于意外,也就是说受要约人没有过错。
一般在通知的情况下是有效的,有效的迟到承诺有意义。法律快车提醒您,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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