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未作出承诺要约的效力
导读:
当受要约人在做出承诺的时候,需要在特定的情形下做出,并且要注意承诺的生效要件。那么,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未作出承诺要约的效力是什么?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内未作出承诺的,超过承诺期限后,要约就会失效,要约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四条【要约生效时间】要约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第四百七十八条【要约失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要约被拒绝;
(二)要约被依法撤销;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受要约人是要约邀请人。受要约人,是上市公司股东,它可以是境内股东,也可以是境外股东。《证券法》在“继续收购”中采取“收购要约”和“受要约人”的概念,但在“一般收购”规则中没有类似术语。
《证券法》对受要约人的资格问题,也未作限制。《公司法》及相关法规虽然坚持股权平等原则,但由于股东身份存在差异且股票类型的多样化特点,从而使得上市公司的股票类别相当复杂,股东身份也有较大差异。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所以要约生效后是可以撤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四条 要约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第四百七十五条 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第四百七十六条 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未作出承诺要约的效力的相关知识,如果受要约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承诺,一般来说要约就此失效。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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