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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权的侵权形式有哪几种?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4-18 16:20:32 人浏览

导读:

在我们的生活实践中,姓名权是我们作为自然人所独有的权利,我们必须要根据侵权的形式进行处理。那么,姓名权的侵权形式有哪几种??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姓名权的侵权形式有哪几种?

  一、姓名权的侵权形式有哪几种

  (一)姓名权的侵权形式为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

  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

  2、盗用他人姓名。盗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求不正当的利益。

  3、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以达到某种目的。

  盗用和冒用姓名的区别:盗用主要指盗取某人姓名,自己不一定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盗用B的姓名,向C说自己是B的好友,骗取C的信任从而获得某种利益。冒用则是冒用某人姓名,自己扮演的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说自己就是B,进行欺骗从而获得某种利益。

  姓名权属于具体人格权,指自然人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其姓名的权利。姓名包括登记于户口簿的正式姓名,艺名、笔名等非正式姓名。

  二、侵犯姓名权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姓名权侵害主要表现在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如发现上述情形,权利人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给予抚慰金等。

  (一)姓名权被侵犯怎么办

  法律规定:公民的姓名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据此及结合民法典规定,针对不同的侵权方式和后果,受害人可以采取下列民事救济方式:

  1、停止侵害。

  当侵害姓名的行为正在发生或者继续时,受害人有权要求侵害人立即停止侵害,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责令侵害人停止侵害。这是最基本的民事责任方式,其目的和作用是防止出现进一步将侵害姓名权的结果扩大。

  2、赔礼道歉。

  在行为人由于干涉、盗用或假冒他人姓名,给受害人造成了一定损害,但后果不是很严重,受害人也能够谅解的情况下,由侵害人以口头的或书面的或登报的方式向受害人表示歉意,承认自己的过错,保证以后不再重犯,求得受害人谅解。

  三、姓名权侵权的构成要件

  侵害姓名权的责任构成要件为侵害行为、行为人的过错、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和损害后果。

  侵害姓名权的行为有干涉他人决定、使用和变更自己的姓名;盗用他人姓名;假冒姓名。实施侵害行为的过程中,行为人的主观应存在主观故意,在此条件下,行为人的侵害行为才可能构成侵害姓名权,如果行为人对于侵害行为在主观上是过失错误,因为自身过失将他人姓名弄错,则不存在侵害行为的发生。侵害行为导致侵害结果的产生,在此种权利中,侵害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盗用、冒用他人姓名,干涉他人行使姓名权,故意不使用他人姓名的行为,就可以认定已经造成了损害后果,受害人列出其他特别的损害事实,即可主张权利。最后,侵害姓名权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与一般侵权行为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中的因果关系并无实质差别,但是由于侵害姓名权的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合而为一,受害人只要证明其姓名权受到侵害即可,无须证明损害后果的存在。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姓名权的侵权形式有哪几种的相关知识,综上所述可知,姓名权属于公民的基本权利需要受到相关法律的保护。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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