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领养孩子的条件规定
导读:
当我们由于自身的原因不能生育孩子的时候,是可以通过有关的手续进行收养他人的孩子的。那么,外国人领养孩子的条件规定?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条款, 外国人可在中国收养子女。领养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子女的能力;
(三)年满三十周岁;
(四)有配偶者须夫妻共同收养,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孩,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五)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如果收养孤儿或残疾儿童,则不受(一)、(三)、(五)条的限制。
长期在华居住或虽在本国居住但与我国有密切往来的外国官员、专家、友好人士和公民,婚后无子女,又无生育能力,并具有正当职业,无不良企图,经我国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从儿童福利院领养中国婴幼儿。领养婴幼儿只限一人。领养者须事前提出书面申请,经我国驻外大使馆或领使馆签证,附上本人职业各经济状况的证明,办妥本国入境证件,再报儿童福利院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批准后,才可以去儿童福利院领养。领养时须履行以下手续:
(一)详细填写领养婴幼儿申请表
(二)由福利院派员共同带领被领养的婴幼儿去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格检查
(三)去儿童福利院所在地的司法公证部门办理公证手续
(四)结清所有费用。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外国人领养孩子的条件规定的相关知识,综上所述可知,我们在收养孩子的时候,一般是需要办理一定的手续的。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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