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的撤销条件包括什么
导读:
要约是主动和另一方签订的形式。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偶尔会出现一方想撤回合同效力的情况,撤销合同也不是简单以口头的形式表达完,就算生效的。那么,要约的撤销条件包括什么?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五条 【要约撤回】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第四百七十六条 【要约不得撤销情形】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第四百七十七条 【要约撤销】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七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撤回的条件是,在要约通知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此时应当认为要约尚未生效。撤回要约也可以采取下列方法,即在一个文件中,前面写了要约的内容,后面写一句话:上述内容无效。
撤回要约的条件是撤回要约的通知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如果撤回要约的通知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以后到达,则要约已经生效,是否能够使要约失效,就要看是否符合撤销的条件。因此,要约人如欲撤回要约,必须选择快于要约的方式向受要约人发出撤回的通知,使之能在要约到达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如果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以后马上又以比发出要约更快的方式发出撤回的通知,按照通常情况。撤回的通知应当先于或最迟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但如果因为其它原因耽误了,撤回的通知在要约到达之后才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的撤销,是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后,要约人取消要约从而使要约归于消灭的行为。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要约中有不可撤销的表示当要约中存在不可撤销的意思表示时,不得撤销要约。这种意思表示可以用不同的方式作出。
(一)要约中已确定好承诺期限要约人在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即要约人承诺在承诺期限内不撤销要约。法律可推定为要约人放弃撤销权的意思表示。实践中,对于承诺期限的表达方式比较多样。例如,在要约中规定,“请按要求在10天内将花卉送至工地”、“3个月内款到即发货”等都属于规定了承诺期限。
(二)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在要约中,还可以从要约人的其他表示或者行为中推断出要约为不可撤销要约。下列情形都可以认为是明示表达要约不可撤销:“我方将保持要约中列举的条件不变,直到你方答复为止”、“这是一个不可撤销的要约”等,这是最直接和最清楚的方式的一个有效的声明。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并不等于要约永远有效,如果受要约人在合理的时间内未作答复,要约自动失效。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要约的撤销条件包括什么的相关知识,从上面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尽管没有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但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要约是不可撤销的,那么不得撤销要约。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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