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无因管理是什么意思
导读:
这里所说的无因管理一般出现在准合同当中,我国民法典已经对其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那么,民法典无因管理是什么意思?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既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改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一)管理他人事务;
(二)具有管理的意思(管理人认识到其所管理的是他人的事务,并愿意把管理事务所生的利益归于他人);
(三)就事务的管理,管理人无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四)管理事务的承担,不利于本人,或违法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与正当无因管理的区别)。
(一)被管理人的义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1、偿还管理人为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注意必须是管理事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若某项费用可支出可不支出,那么不能请求被管理人偿还。只要是管理事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而不论是否超过其管理事物而给被管理人带来的价值均可请求偿还。
2、清偿管理人为管理事务而承担的必要债务。
3、赔偿管理人为管理事务而遭受的损失。此种损害,应与管理事务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管理人因管理事物而遭受的损害,必须是管理人本身没有过错而产生的损失。若某项损失虽然是在管理事物过程中发生的但是与管理人的事务无关或者虽然与管理的事务有关但是却是因管理人自身的过错所产生的则被管理人不承担该项损失。
(二)管理人的义务
1、适当管理义务
管理人管理事务应当尽到必要的注意,否则因为管理人的过失给被管理人造成损害额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人应承担适当管理义务,也即应依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以利于本人的方法为管理。
2、返还义务
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获得的一切财产或者权利都应当反还给被管理人。
3、及时通知义务
管理人开始管理后,除无法通知被管理人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管理人并遵照被管理人的指示进行管理。
4、债务不履行的责任
无因管理开始后,管理人就负有一定的义务,如适当管理、及时通知本人等。如果管理人未尽到这些法定义务,就属于债的不履行,应承担不履行债的法律后果。管理人未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的责任。对本人造成损害的,应向本人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责任。该责任以管理人主观上有过错为要件,但为免除本人生命、身体或财产上的急迫危险时,对本人造成的损害,管理人仅于具有恶意或重大过失时,始负赔偿责任。此为管理人赔偿责任的减轻,因为管理人在危急场合往往来不及审慎判断,不能苛求管理人周全管理,因而应降低对管理人注意程度的要求。
5、管理人无报酬请求权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民法典无因管理是什么意思的相关知识,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无因管理是指未受他人委托,也无法律上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事实行为。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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