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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制度是怎样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3-16 16:32:32 人浏览

导读:

实践中,对于预期违约的情况处理,这是需要按照一定的手续和程序进行的,对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予以保障。那么,预期违约制度是怎样的?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预期违约制度是怎样的

  一、预期违约制度是怎样的

  (一)赋予合同解除权,引导当事人破解合同僵局,实现实质正义(第五百八十条)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传统的民法理论认为,法定解除权是对违约方的惩罚和对守约方的救济,因此只有守约方、受害方才享有法定解除权,违约方不能行使法定解除权。但法律条款本身并未表明法定解除权是对违约方的惩罚,解除合同的目的是消灭已经死亡的合同关系,把双方从目的落空的死亡合同关系当中解脱出来,法定的合同解除权与惩罚哪一方没有关系,违约方应该通过违约责任去解决赔偿及惩罚的问题。法定解除权可归双方享有,但违约方行使合同解除权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二)明确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为1年,督促合同双方及时行使权利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据此,撤销权、解除权等形成权均适用除斥期间的规定。

  (三)明确以仲裁或诉讼方式解除合同的解除时点,厘清司法实践中的争议

  关于解除权行使“附条件和期限”的特殊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二、预期违约的违约责任

  (一)补偿原则

  合同有约定的从约定,并可申请法院、仲裁机关适当增加、减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二)赔偿范围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三、预期违约的样态

  明示预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明确向对方表示履行期到来之时将不履行合同;默示预期违约则是指在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在履行期到来之时将不予履行合同。

  预期违约的法律后果

  (一)对方当事人可以直接解除合同请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等违约责任。

  (二)对方当事人也可以不解除合同,待履行期届至时请求履行,对方不履行时再行请求损害赔偿。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预期违约制度是怎样的的相关知识,对方当事人也可以不解除合同,待履行期届至时请求履行,对方不履行时再行请求损害赔偿。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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