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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合同变更或解除的条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7-27 14:02:06 人浏览

导读: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依法解除合同效力的行为,合同变更指的是双方协议变更合同内容的行为。合同变更或者解除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以下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股权转让合同变更或解除的条件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股权转让合同变更或解除的条件

  一、股权转让合同变更或解除的条件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

  二、股权转让协议被撤销的范畴

  1、转让协议已签但尚未履行,此刻协议虽已生效,但由于内部股东的法定优先购买权对协议履行的效力进行了有力限制,权利受侵害的股东可直接主张优先购买权,使对外转让股权之协议无法实现;

  2、转让协议已签且已实际履行,享有优先购买权的股东不能直接要求优先权,但可以主张侵权股东对外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为可撤销合同,合同撤销后,恢复至合同签订前状态,返还股权,退还价款,则享有优先权之股东可按原同等条件行使优先权。

  3、转让协议已履行且外部公示手续均以办理完毕,此时,出于维护交易安全、稳定社会经济秩序等公共利益方面考虑,如果超过一定期间(如一年)享有优先权之股东不主张行使其优先权,股东优先购买权将消灭。

  三、国有企业股权转让的特殊规定

  这体现了国家对国有财产的特别保护,明确规定国有企业股权转让必须满足若干条件。《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资产拍卖、转让”,与之相应的规定是《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是指发生该条款所说的经济情形时,除经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予评估外,都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在此情况下,国有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效力受上述程序条件的影响很大。

  通过对文章的阅读,相信大家对于股权转让合同变更或解除的条件以及相关知识一定有自己的见解,合同解除或变更的事由可以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也可以在法定条件发生时达成。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股权转让合同变更或解除的条件全部内容。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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