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的撤回和撤销的区别
导读:
我们应当知道,要约的撤回与撤销在法律上属于完全不同的两种形式,所导致的法律后果也是不一样的。那么,要约的撤回和撤销的区别?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要约的撤回与要约的撤销的区别在于:
(一)从表现形式上看,要约撤回发生在要约到达(或刚刚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而要约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受要约人尚未发出承诺通知之前。两者的实质,区别在于:前者是在要约尚未生效(或刚刚生效)时发生的,而后者则是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前。
(二)对于要约不得撤销的两类情形,应当准确记忆。特别是要求受要约人不仅得“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而且要求“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两个并列条件缺一不可。
要约撤回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除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的情形外,要约都可以撤销。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第四百七十六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一)要约生效后,相对人作出承诺前,要约人可以反悔,方法是撤销要约。
(二)有三个条件:
1、发出撤销的通知;
2、撤销的通知须于相对人发出承诺的通知之前到达相对人;
3、要约属于可撤销的要约。
(三)三种要约属于不可撤销的要约: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出了准备工作。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要约的撤回和撤销的区别的相关知识,日常生活中,要约是很常见的签订合同形式,一方发出要约,如果发现要约内容有误或者表达不清,可以做出撤销或者撤回的决定。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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