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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应怎样交付承揽物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3-10 10:12:50 人浏览

导读:

在履行承揽合同的过程中,合同当事人都应当遵守好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中包含交付承揽物。那么,承揽合同应怎样交付承揽物?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承揽合同应怎样交付承揽物

  一、承揽合同应怎样交付承揽物

  交付的方式有三种:

  第一种为定作人自提,第二种为承揽人送货,第三种则是委托运输部门或邮政部门代为运送。定作人自提货物的,以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地点或承揽人指定的其他地点为交付地点;承揽人送货的,交付地点为定作人指定的地点;委托运输部门运送的,以运输部门接收的地点为交付地点。

  交付日期的确定原则是:定作人自提货物的,以承揽人通知定作人的提货日期为实际交付日期(该日期必须考虑到定作人必要的途中时间),定作人逾期提货,应负迟延履行的责任。承揽人运送货物的,以定作人实际接收承揽物的日期为实际交付日期。委托运输部门运输的,以运输部门接收承揽物日期为实际交付日期。如果是分批交货的,如先交主机,后交付附件,则以最后一批交货日期为交付日期。

  承揽物的交付,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进行。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迟延交付承揽物的,应当在事先与对方达成协议,并按协议执行,当事人就交付期限变更的协议,应符合合同变更的一般原则。

  承揽人在交付承揽物的同时,还必须交付承揽物的附属物,如承揽物必须具备的备件、配件、特殊的维护工具以及承揽物所必须的图纸、技术资料、使用说明等等。同时,承揽工作完成后,如果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及零配件等尚有剩余,则承揽人亦应退还给定作人。

  二、承揽合同保证金标准是多少

  承揽合同保证金标准不是法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定义和承揽主要类型】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七百七十一条【承揽合同主要内容】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第七百七十二条【承揽工作主要完成人】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七十三条【承揽辅助工作转交】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第七百七十四条【承揽人提供材料时的义务】承揽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第七百七十五条【定作人提供材料时双方当事人的义务】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第七百七十六条【定作人要求不合理时双方当事人的义务】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七百七十七条【定作人变更工作要求的法律后果】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七百七十八条【定作人协助义务】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承揽合同怎么终止具体是什么

  (一)承揽人死亡或者丧失完成工作能力的。

  承揽合同一般以承揽人的特殊技能为前提,因此,如果承揽人死亡或者丧失了继续完成工作的能力,定作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就难以得到保证,因此合同应当终止。如果承揽工作的完成并不以承揽人个人的技能为必要条件的话,承揽工作也可以由第三人继续完成,如由承揽人的继承人等继续完成。

  不过这种继续完成毕竟需要定作人的同意,如没有定作人的同意,不能当然地使合同继续。定作人明知他人继续原承揽工作而未作否认表示的,应视为默认。

  (二)定作人死亡且其继承人不需要该工作的。

  实际上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是合同终止的一般原因,在承揽合同中当事人的人格因素尤其有特殊意义。定作人死亡后,其继承人继承其一切权利和义务为一般原则,但承揽合同的目的具有特别针对性,定作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未必都能被其继承人所接受,当定作人的继承人愿意接受承揽人将来要完成的工作成果时,承揽合同当然可以继续;如定作人的继承人认为不需要该承揽合同的工作时,为避免造成更多的浪费,及时终止合同也是对当事人双方都有益的。

  因此,当定作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承揽人是否还要继续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如果定作人的继承人未向承揽人发出这一通知,导致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则定作人的继承人不得以合同已自定作人死亡时自动终止为由提出抗辩。

  (三)承揽人或者定作人被宣告破产。

  承揽人或定作人被宣告破产可否为合同当然终止原因,有不同见解。郑*波先生认为承揽人的破产及定作人的破产,都不当然地产生终止合同的后果。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承揽合同应怎样交付承揽物的相关知识,交付的方式有三种,第一种为定作人自提,第二种为承揽人送货,第三种则是委托运输部门或邮政部门代为运送。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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