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合同是有名合同吗
导读:
民法典当中的有名合同,相信大家通过了解也知道了具体有哪些合同,其中不包含旅游合同。那么,旅游合同是有名合同吗?旅游合同解除纠纷的法律适用是怎样的?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旅游合同不是有名合同。有名合同是指法律上或者经济生活习惯上按其类型已确定了一定名称的合同,又称典型合同。
有名合同根据《民法典》规定有: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 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
根据《旅游法》的规定,旅游服务合同是旅行社提供旅游服务,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这里的“旅游服务”是指安排旅程及提供交通、餐饮、住宿、导游及其他有关服务。旅游服务合同是有关部门受理投诉、司法部门审理案件的重要依据,是保护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因此,旅游者在出游之前应当与旅行社签订书面旅游合同。
在旅行社服务中,旅行社选择适用的旅游合同文本,主要有三种形式:即双方协商文本、单方自制文本和推荐文本。
(一)旅行社和游客协商制作旅游合同文本。旅行社可以根据旅游服务的需要,经过与游客的协商一致,制作旅游合同文本,并经双方签字确认,就旅游活动的各项权利义务达成一致。就目前旅游服务的实际看,在包价旅游服务中较少使用,而在代办旅游服务中,由于没有现成的合同文本,而且游客的需求不一致,使用通过双方协商达成旅游服务合同文本的概率较高。
(二)旅行社自制旅游合同文本。所谓自制旅游合同文本,就是旅行社未与游客协商,单方制定旅游合同文本,提供给游客签字,以确认双方的权利义务,也就是通常所谓的格式合同文本。格式合同的自制和使用,本身并不违法,关键要看合同条款内容是否公平、是否扩大了旅行社的权利、是否限制了游客的权利、是否加重了游客的义务。简而言之,就是把好处分配给旅行社、把坏处分配给游客。被称为霸王条款。
(三)旅行社使用推荐的旅游合同文本。目前旅行社较为普遍使用的是,有关旅游部门和工商部门推荐的旅游合同文本。这样的合同既不是旅行社自制的文本,也不是双方协商一致的文本。总体来说,这样的文本由于是有关管理部门直接接入,能够较为地维护双方的权益,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公平性,被大多数旅行社和游客所接受。
旅游服务本身是一种要经过相当时间来享受的服务,其间容易发生各种不可预料的事由,这些情况将直接导致合同的解除。值得注意的是,与德国《民法典》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将合同的终止与解除相并列,终止是使继续性合同的效力向将来消灭,解除一般是使非继续性合同的效力自始消灭不同,我国《民法典》将合同的终止等同于消灭,而解除只是合同终止的事由之一,继续性合同的解除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非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则具有溯及既往地消灭合同关系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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