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民法典 > 婚姻家庭 > 离婚 > 离婚案件缺席判决的适用标准

离婚案件缺席判决的适用标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2-23 14:13:32 人浏览

导读:

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的时候,要是被告一方不参与诉讼,法院是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缺席判决的。那么,离婚案件缺席判决的适用标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离婚案件缺席判决的适用标准

  一、离婚案件缺席判决的适用标准

  离婚是婚姻当事人在配偶生存期间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离婚案件属于解除夫妻身份关系案件。根据身份关系不得代理的原则,离婚的请求权只能由婚姻当事人本人亲自行使,任何人均无权包办代替。法院对离婚案件的审理不得缺席判决是世界各国司法制度公认的普遍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

  “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二、缺席判决适用条件

  缺席判决是指开庭审理案件时,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之后所作出的判决。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缺席判决适用于下列情况:

  (一)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被告提出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三)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五)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

  三、离婚案件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离婚案件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之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离婚案件缺席判决的适用标准的相关知识,离婚诉讼中的缺席判决并不是由法官随意作出的,如果法官草率的因为当事人不出庭就做出缺席判决会直接导致当事人的利益没有公正地得到对待,只能以在明知的前提下坚决表示不出庭的为前提。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点赞
收藏
分享至

相关知识推荐

相关文书下载
限时特惠

海量合同范本 · 任意编辑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