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对方让探视孩子不让带走孩子是否合理
导读:
实践中,对于离婚之后,子女的抚养情况的处理,需要按照一定的手续进行,那么,离婚对方让探视孩子不让带走孩子是否合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合理,在探视孩子的时候,本来就不能不经过对方的同意直接带走孩子。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双方离婚后,没有取得抚养权的一方,必须给付孩子的抚养费,这是法律规定,不能因为对方不让行使探望权而拒绝给付。
同时,探望权的行使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协商的内容可作为协议离婚的一部分内容,子女对行使探望权有选择能力的应听取子女的意见,法院有权对协商内容加以审查。对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的未涉及子女探望权的生效判决,当事人可以依法另行单独起诉,人民法院也应受理。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探望权是一种权利,那么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拒绝、阻挠另一方行使探望权,显然是一种侵权行为,并且具有可诉性,应当予以探望权人救济,而且负有协助义务的一方拒绝、阻挠探望权人行使探望权,探望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但法院应当本着以下原则:以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减少因父母离异给子女带来的伤害;依法执行的原则;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
(一)准备好民事诉讼状。
(二)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并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
(三)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准时出席参与诉讼活动。
(四)若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应在接到判决书后15天内或接到裁定书后10天内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递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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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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