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婚姻家庭 > 子女抚养 > 探望权 > 离婚后不能见女儿 法院帮其获得探视权

离婚后不能见女儿 法院帮其获得探视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2-21 04:11:47 人浏览

导读:

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一位父亲离婚后一直见不到亲生女儿,一怒之下将前妻告上法庭。近日,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这名父亲终于获得探视权。据了解,2002年,方明和冷霞(均为化名)登记结婚,

    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一位父亲离婚后一直见不到亲生女儿,一怒之下将前妻告上法庭。近日,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这名父亲终于获得探视权。

  

    据了解,2002年,方明和冷霞(均为化名)登记结婚,2004年双方有了一个可爱的女儿。去年3月,双方经法院判决离婚,女儿由冷霞抚养,方明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离婚时,方明忽略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没有在离婚判决书中提及自己对女儿的探视权的问题。以至在离婚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方明每次去探望孩子都遭到“白眼”,后来干脆不让他看孩子了。 今年6月,方明一纸诉状将前妻告上了法庭,要求行使探视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双方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现原告方明要求对孩子的探视权,符合法律的规定,原告可每月对孩子进行探视,探视的方式及时间双方可进行协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市中区法院最终判决方明每月可对女儿行使探视权两次,被告冷霞应履行协助的义务。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