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前的欠款能要回吗
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欠钱之后都是需要及时偿还欠款的,我们都知道,逾期拖欠债务是对双方不负责任的一种态度。那么,多年前的欠款能要回吗?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多年前的欠款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情形下,很难通过诉讼的方式要回。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可通过法律途径追讨欠款。第一,要有证据证明欠款事实,借条、欠条、收条、银行转账记录等能反映欠款、汇款的书面材料;第二,至法院起诉要求还款并支付利息;第三,可查询其名下有无房产、车辆、存款并进行查封、冻结以便执行;第四,如还款期限届满两年,且期间追要过,需找证据证明,否则超出诉讼时效;第五,如存在担保人,在担保期限内经担保人立为共同被告,要求共同偿还欠款。
没有具体规定,需要看案件的进展,如果当事人不还的,可以强制执行。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支付利息的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返还借款的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逾期返还借款的责任】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七十七条 【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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