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诉讼中应注意什么
导读:
大家在行使代位权的时候,可能会出现各种各样的矛盾纠纷。那么,代位权诉讼中应注意什么?代位行使的前提条件又有怎样的规定?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方式单一。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方式只能通过司法程序行使。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是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请求。显然,我国代位权只能以诉讼方式行使。至于仲裁方式、直接行使等手段因法律没有规定,显然不予许可。
(二)债权人代位权的客体范围较窄,仅限于债权。
代位权客体范围是: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同时强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如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等权利,不属代位权的客体范围。显而易见,除在代位权客体限制方面我国与传统理论相似外,我国的代位权客体范围明显比传统理论所言狭窄。
(三)我国代位权行使的效果适用直接受偿规则。
所谓直接受偿规则是指在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就次债务人的清偿优先受偿。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相应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代位权行使结果的直接受偿规则,也是对传统理论入库规则的突破。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三)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债权人的代位权属于涉及第三人之权的权利,若债务人享有的权利与第三人无涉,自不得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对象。
代位权诉讼作为一种有效的债的保全措施,即:“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依照这一规定,债权人行使其代位权,应当通过法院予以主张,也即应当通过诉讼方式进行,这就是所谓的代位权诉讼。简而言之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追索权时,债权人直接起诉债务的债务人,并要求其还债的一种诉讼活动。
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含两人)以上的诉讼。在通常情况下,民事诉讼的原告一方或被告一方都只有一人。但在某些纠纷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均为两人以上,形成诉讼时,原告或被告一方或双方均是多数,这就形成了一种特殊的诉讼形态——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属于诉的合并,其意义在于简化诉讼程序,避免法院在同一事件处理上作出矛盾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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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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