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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诉讼中应注意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1-29 08:52:29 人浏览

导读:

大家在行使代位权的时候,可能会出现各种各样的矛盾纠纷。那么,代位权诉讼中应注意什么?代位行使的前提条件又有怎样的规定?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代位权诉讼中应注意什么

  一、代位权诉讼中应注意什么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方式单一。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方式只能通过司法程序行使。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是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请求。显然,我国代位权只能以诉讼方式行使。至于仲裁方式、直接行使等手段因法律没有规定,显然不予许可。

  (二)债权人代位权的客体范围较窄,仅限于债权。

  代位权客体范围是: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同时强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如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等权利,不属代位权的客体范围。显而易见,除在代位权客体限制方面我国与传统理论相似外,我国的代位权客体范围明显比传统理论所言狭窄。

  (三)我国代位权行使的效果适用直接受偿规则。

  所谓直接受偿规则是指在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就次债务人的清偿优先受偿。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相应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代位权行使结果的直接受偿规则,也是对传统理论入库规则的突破。

  二、代位行使的前提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三)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债权人的代位权属于涉及第三人之权的权利,若债务人享有的权利与第三人无涉,自不得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对象。

  三、什么是代位诉讼

  代位权诉讼作为一种有效的债的保全措施,即:“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依照这一规定,债权人行使其代位权,应当通过法院予以主张,也即应当通过诉讼方式进行,这就是所谓的代位权诉讼。简而言之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追索权时,债权人直接起诉债务的债务人,并要求其还债的一种诉讼活动。

  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含两人)以上的诉讼。在通常情况下,民事诉讼的原告一方或被告一方都只有一人。但在某些纠纷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均为两人以上,形成诉讼时,原告或被告一方或双方均是多数,这就形成了一种特殊的诉讼形态——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属于诉的合并,其意义在于简化诉讼程序,避免法院在同一事件处理上作出矛盾的判决。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代位权诉讼中应注意什么的相关知识,具体的注意事项在上文有详细说明,您可以参考上文的要求规定。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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