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孩子可以被收养
导读:
这个世界上有很多不幸运的事,法律快车小编觉得自己已经是很幸运了,有一个美满的家庭,你们可以想象,一个小孩当他出生的时候,双方父母已经不在他的身边时,他是如此的孤独,那么,有哪些孩子可以被收养?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93条的规定,通常情况下,被收养人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其中,孤儿是指父母已经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儿童;未成年人是指年龄尚未达到十八周岁的幼儿、儿童、青少年;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是指生父母因伤、病、残或经济困难以及客观条件不许可等原因,无力抚养的孩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被收养人的范围】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孩子满足一定的条件被收养之后,一般是可以更改姓氏的。
相关孩子被收养后可以更改名字。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二条规定,
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氏,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氏。
收养关系公证不是收养的必须程序。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应当由收养人、送养人依照《民法典》规定的收养、送养条件订立书面协议,并可以办理收养公证;收养人或者送养人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有哪些孩子可以被收养的相关知识,通常在收养关系中涉及到三方当事人,就包括收养人、被收养人以及送养人,这三类人都是需要满足各种的条件才可以的。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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