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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属哪个部门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7-02 09:51:12 人浏览

导读:

在我国收养必须是出于自愿的原则,否则收养是无效的,当然无效收养不仅仅只有这样,还有其他的无效收养关系。那么,收养属哪个部门?收养的效力有哪些?送养人应具备的条件有哪些?下面是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收养属哪个部门

  一、收养属哪个部门

  1、如果是去哪收养,可以到孤儿院、儿童福利院或是儿童救护站收养孩子。当然您也可以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多数情况下想要收养小孩都是到孤儿院、儿童福利院或者儿童救助站进行收养的,当然生活中也可以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

  2、如果是去哪办收养登记,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人应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由收养人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收养非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还应提交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二、收养的效力有哪些

  收养行为一旦发生法律效力,便产生两个方面的法律效果:

  1、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产生法定的父母子女关系

  2、对被收养人及其生父母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以及基于此的其他亲属关系同时消灭。

  三、送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1)孤儿的监护人。当被收养人的父母死亡后,由孤儿的监护人作为送养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可以作为孤儿监护人的包括下列人员: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担任监护人的,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同意;在没有前面人员的情况下,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所兴办的慈善机构。那些因父母死亡,其他亲属又无力抚养的孤儿或者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由社会福利机构收容抚养。当收养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自愿收养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孩子时,社会福利机构即可成为送养人。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这种义务在通常情况下是不能免除的,但如果父母确实有特殊困难(如重疾、高残、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等情况)无力承担抚养义务,法律允许生父母将自己的子女送养他人。相关法律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时,无论双方是否离婚,都必须共同送养;除因生父母一方下落不明或者查找不到时,才允许单方送养;生父母一方死亡的,生存方可单方送养。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收养属哪个部门的相关内容。在我国收养必须是出于自愿的原则,否则收养是无效的,当然无效收养不仅仅只有这样,还有其他的无效收养关系。具体内容可以来法律快车平台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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