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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向哪个部门提出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7-02 10:12:14 人浏览

导读:

我们通常所说的“领养”,就是法律上的“收养”,指通过合法手续,自愿把别人所生的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孤儿,收作自己的子女来抚养。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收养人称为养父、养母,被收养人称为养子、养女。那么,收养向哪个部门提出?收养登记地点在哪?下面是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收养向哪个部门提出

  一、收养向哪个部门提出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根据不同的情况,办理收养登记的地点也不同。

  二、收养登记地点在哪

  1.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2.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3.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4.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三、收养办理流程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民法典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民法典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收养向哪个部门提出的相关内容。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那么未经民政部门登记的收养关系是无效的。收养小孩最好是要办理相关的收养手续,使收养关系合法化,否则的话很有可能给自己带来麻烦。如果您对此类问题还有疑问,或者有其他法律问题,都可以来法律快车平台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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