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收养的三个条件
导读:
收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可以通过收养建立一种亲子关系,因此很多时候一些没有子女的收养人就想收养孤儿作为自己的孩子照顾。但是现实生活很多人认为只要满足事实收养的条件就可以不用进行收养登记。那么事实收养的三个条件是什么?下面法律快车小编带您了解一下相关法律知识吧。
事实收养是指未办理一定的法律手续,而具有收养的实质内容所形成的收养关系。事实收养所满足的三个条件如下:
(1)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公开承认其养父母养子女关系,以父母子女相称,并为群众及有关组织所公认;双方相互间有扶养的事实。
(2)养子女与生父母在事实上已终止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3)未曾办理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关系当事人向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时,要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有收养协议的要提交收养协议,收养人还应提供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以及健康等其他情况的证明。办理登记的民政机关经审查后,对证件齐全,符合收养实质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收养证书。另外,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公告是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或儿童的必经程序,只有在公告后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民政部门才能予以登记。
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从上面的几点情况来看,如果收养人与被收养人虽然没有血缘关系但共同生活了多年互相承认彼此的亲子关系而且被收养人已经跟生父母终止关系的情况下,哪怕没有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也可以看作事实收养。以上便是法律快车整理的有关事实收养的三个条件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联系法律快车专业律师。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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