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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如何认定企业逃废银行债务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1-24 16:51:28 人浏览

导读:

实践中,对于银行的债务进行逃避的行为,一般是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的,按照法定的要求进行。那么,民法典中如何认定企业逃废银行债务?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民法典中如何认定企业逃废银行债务

  一、民法典中如何认定企业逃废银行债务

  企业在差不多到期前,通过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不合理价格转让企业资产等行为,逃避银行债务的,可以认定恶意逃废银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条 【无偿处分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 【不合理价格交易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二、企业逃废银行债务的成因

  (一)社会信用的丧失是企业逃废银行债务的主要原因。

  社会对人们行为规范的调整手段是多种多样的,但最基本的是法律和道德,而法律的调整范围是有限的,对这种有限性的弥补就是道德。在商业行为中,商业道德历来是调整人们行为的重要标志。诚实信用,信守合同历来是商品经济社会得以正常运转的重要准则。而在我国社会中,由于社会信用体系还不够完善和健全,少数企业或企业的经营者在利益的驱动下,产生了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一是企业逃废银行债务使企业净收益增加;二是企业逃废有机可乘。首先,由于目前管理体制的原因,逃废行为被发现的可能性极小;其次,许多行为目前尚无处罚规定;再次,逃废行为即使被发现,由于执法不严的原因,许多已构成犯罪的行为没有得到应有的处罚。

  (二)地方保护主义是企业逃废银行债务的保护伞和催化剂。

  在逃废银行债务的企业中,大部分是国有企业,他们的行为得到了地方政府及政府控制下的某些机构的支持,有的甚至就直接打着维护群众的利益、保证地方稳定的口号进行的,进而也就难以发现和难以处理。

  (三)银行管理不善为企业逃废银行债务提供了可乘之机。

  银行为了防止不良资产的出现采取了不少措施,但却收效不大,究其主观原因值得反思:一是银行贷前审查制度重形式、轻实质,没有起到预防的作用;二是银行贷款后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银行同企业在订立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时,都会在条文中要求企业履行重大事项的及时告之义务,但如何实施该义务却并无约束,抑或虽有,但大都是以企业单方报告为准,银行对企业贷款后的情况知之甚少或知道的不是实际情况,缺乏自我有效监督措施和监控体系。

  (四)国有资产主体缺位和对存款人利益的漠视是企业逃废银行债务的深层次原因。

  由于银行是国家的,被逃废债务后的损失最终是通过核销呆账解决,银行工作人员对企业逃废银行债务没有切肤之痛,导致了国有资产流失,银行产生新增不良贷款。

  三、抵制企业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策略

  (一)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广泛联合银行业抵制企业逃废银行债务。

  在全社会大力宣传逃废银行债务的危害性。企业逃废银行债务表面上损害了银行利益,实际上损害了广大存款人的利益,危害社会信用基础,影响社会经济和金融秩序的稳定,最终损害众多企业的利益。

  呼吁社会要大力加强金融法制建设,使保护银行债权的法律、法规得以有效实施,提高整个社会对保全银行债权重要性和逃废银行债务危险性的认识,全面提升全民的信用意识。在社会上大力倡导“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观念,旗帜鲜明地营造诚信经营的良好氛围,使银行的维权工作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理解和支持。

  通过建立金融安全区,适时地公布诚实守信企业的“红名单”和逃废银行债务企业的的“黑名单”,对逃废银行债务行为进行联合制裁。对逃废银行债务问题严重的地区、行业和企业,各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应及时提出普告并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或无根本改观的,应一致采取联合制裁措施。针对其逃废银行债务行为,分别采取制裁措施。

  (二)多管齐下,标本兼治,创造打击企业逃废银行债务的良好氛围。

  企业逃废现象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需要各级地方政府部门、金融同业大力支持和协作,建立广泛而深远的社会信用体系,方能标本兼治,彻底消除和防范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各级政府要转变观念,提高认识,从长远利益出发,加强对企业改制的指导和监督,规范企业的改制行为。

  (三)加强法制建设,健全法律体系。

  完善和健全《公司法》、《破产法》、《企业法》等,修订商业银行法》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赋予商业银行在一定的金额范围内享有停、减、免贷利息及豁免贷款本金的权利,同时允许银行运用多种资产管理和处置手段,使那些生产经营陷人困境、债务负担沉重的企业能够减轻包袱、轻装前进,重塑新型银企关系。

  (四)运用法律武器,与司法部门合作,加大对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打击力度。

  金融秩序、信用制度与司法建设密切相关、相辅相成,在打击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过程中,司法机关的作用至关重要。要通过加强与司法部门的合作,加大对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打击力度,有效维护和保全银行债权。

  (五)加强授信体系和内控制度建设,从源头上防范企业逃废债务行为的产生。

  首先,应建立一套科学的风险监控、预警和监督防范体系。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民法典中如何认定企业逃废银行债务的相关知识,综上所诉可知,对于逃避银行债务的行为,一般是需要被列入黑名单的。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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