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担保的分类有哪些
导读:
债的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确保特定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特定的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义务的一种法律制度。那么,债的担保的分类有哪些?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对债的担保进行不同的划分。
(一)法定担保与约定担保
1、法定担保
法定担保是为特别保护某种债权而基于法律直接规定所设定的担保。民法上的留置权、法定抵押权、法定债权质权、海商法上的优先权、破产法上的优先权等均属于法定担保性质。
2、约定担保
约定担保是指法律没有直接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自愿设立的担保。大多数情况下,担保都是当事人自行约定的。民法上的保证担保、定金担保、约定抵押权、约定质权和各类物上担保等均属约定担保范畴。
3、区分的意义
区分法定担保和约定担保的意义在于:
(1)设定条件不同。法定担保的设定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只要具备法定条件,担保即存在于特定财产之上,无需当事人事先约定。而约定担保则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以当事人之间订立担保合同为成立条件。没有担保合同,约定担保无从产生。
(2)功能不完全相同。法定担保以维护交易上的公平为目的,带有社会政策之浓厚色彩,其作用仅在于保全主债权。而约定担保大多带有媒介融资的作用(定金担保和各类物上担保除外),因而又称为融资性担保。
(二)民法典上的担保、特别法上的担保与判例法上的担保
1、民法典上的担保
民法典上的担保是指大陆法系国家由民法典加以规定的担保形式。在大陆法系,民法典是担保最主要的法律渊源,担保的主要类别是由民法典明确规定下来的。
2、特别法上的担保
特别法上的担保是指专门的单行法规中规定的担保物权,主要是各种具体的抵押权。如林木法中的林木抵押权,证券法上的证券抵押,汽车抵押法上的动产抵押以及商法上的商事留置权、商事质权等。
3、判例法上的担保
判例法上的担保是指在判例实践中逐步确立和认可的一些担保。如让与担保、所有权保留等权利转移型担保。
这种划分的意义在于,有助于认识担保的立法调整特点以及现代担保制度的变化发展。
(三)人的担保、物的担保与金钱担保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定金担保】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一)债的担保的特点:
1、债的担保是为担保债权而设立的,是对债券的效力的加强和补充,具有从属性。
2、债的担保是于债的清偿期限届至而设立的,具有预定性。
3、债的担保是以特定财产为清偿债务人债务的保障,具有可靠性。
4、债的担保一般是由当事人字眼设立的,其目的就是为了确保债券的视线,具有自愿性和明确的目的性。
(一)债的担保的概念具有以下三方面的含义:
1、的担保是保障特定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法律制度。
2、的担保是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保障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制度。债的担保的标的可以是第三人的信用,也可以是第三人或者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但不能是债务人的一般财产。以债务人的一般财产作担保不属于债的担保,而属于债的保全。
3、的担保是对债的效力的一种加强和补充,是对债务人信用的一种保证措施。债的效力之一,是债务人须以其全部财产承担债的不履行责任,但对于特定债权人来说,由于债务人责任的有限性和债权人地位的平等性,其债权并不具有完全的保障。
担保的设定,则使特定的债权人得以第三人的财产受偿,或从特定的财产价值中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因此,债权的实现更有保障,使债的效力得到加强。由于债的担保是担保债权实现的措施,因而,债的担保一般具有平等性、自愿性及从属性的特点。平等性指债的担保关系的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各方平等地协商确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平等地受法律保护;自愿性指担保一般是由当事人自愿设定的。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债的担保的分类有哪些的相关知识,综上所述可知,担保的方式一般就是连带担保和一般担保两种。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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