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失效的情形是什么
导读:
我们知道在订立合同之前,当事人可以先作出要约与承诺,但是我们要注意在部分情形下,要约会失去法律效力。那么,要约失效的情形是什么?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的;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的;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
要约失效,表明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而签订合同,如有需要,只能另行协商。
并不是所有的要约都可以撤销,在一定条件下要约是不可以撤销的。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规定,如果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是不可撤销的,或者尽管没有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但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则不可撤销要约。
如果受要约人在收到要约以后,基于对要约的信赖,已为准备承诺支付了一定的费用,在要约撤销以后有权要求要约人给予适当补偿。本条规定了不可撤销的两个例外,一是要约中有不可撤销的表示,二是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依其信赖行事。
(一)要约收购的适用条件:
1、持股比例达到30%.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或者协议、其他安排持有或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30%(含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
2、继续增持股份。在前一个条件下,投资者继续增持股份时,即触发依法向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的义务。
只有在上述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时,才适用要约收购。
(二)收购要约的期限。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
(三)收购要约的撤销。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四)收购要约的变更。
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15日内,收购人不得变更收购要约,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在要约收购期间,被收购公司董事不得辞职。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要约失效的情形是什么的相关知识,我们需要注意区分要约失效与要约不得撤销的区别,要知道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以及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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