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债权人代位权必须诉讼吗
导读:
债权人在形式代位权的时候如果出现了矛盾纠纷,一般也会涉及到民事诉讼法律规定。那么,民法典债权人代位权必须诉讼吗?债权人的代位权如何行驶?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民法典债权人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才能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代位权诉讼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请求代位行使债务人之债权的诉讼。在司法实践中,债权人欲提起代位权之诉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可知,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的抗辩事由,应当与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事由相一致,包括抵消权在内的法定抗辩事由均可向债权人主张。因此,当次债务人与债务人互负债务时,次债务人可以以债务人对其负有债务为由向债权人主张抵销抗辩。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方式有诉讼方式和径行方式两种。我国《民法典》中规定只能通过诉讼方式,这是符合我国国情的限制性规定。因为只有通过法院裁判方式才能有效防止债权人滥用代位权,随意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不当侵犯债务人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也能避免债权人与其他未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债务人以及第三人之间因代位权的行使产生纠纷。
(一)以径行方式行使代位权。
该立法的主要依据在于,债权人的代位权不同于债权人的撤销权,债权人系代位行使债务人现有的权利,因其是“本来事态的重申”,对于债务人及第三人影响不大,故此法律对其行使方式加以限制。同时,这种直接行使的方式便于操作、减少诉讼,符合诉讼经济原则。从立法上来看,以日本为代表的传统民法规定代位权同其它大多数民事权利一样,可以通过诉讼和径行两种方式行使。我国台湾地区采取诉讼方式和径行方式并举,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以裁判上之行使为必要,在裁判外也可以行使。
(二)以诉讼方式行使代位权。
该立法的主要依据在于,为了防止债权人滥用代位权而任意处分债务人的权利,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在行使过程中争议的产生,保证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获利益能在各债权人之间合理分配,故此应该设立严格的法律程序,规定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方式行使。从立法上来看,法国、意大利和我国都采用了此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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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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