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无责精神损失怎么算
导读:
定损和赔偿是发生交通事故后两项很重要的环节,定损是衡量损失的程序,赔偿就是根据安全责任鉴定书来划分赔偿责任,赔偿之前鉴定的损失。有时会出现一方无责,一方全责的情况。那么交通事故无责精神损失怎么算?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自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该规定把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列入精神抚慰金的类型。这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不一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该规定明确了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存在两种性质的赔偿金,一种是物质损害赔偿金,包括该解释的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的赔偿项目,另一种即为精神损害抚慰金,被侵权人可以同时要求物质损害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给付。该解释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残疾赔偿金以及第二十九条所规定的死亡赔偿金应当属于物质损害赔偿金,是对于被侵权人由于伤残或死亡所丧失的未来收入的一种补偿,并不带有精神上的抚慰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列入精神抚慰金的类型,与现行司法解释不一致,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在该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与该解释不一致的,以该解释为准。所以对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性质的认定,应当以《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准。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标准在我国还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由于各受诉法院的经济发展状况不平衡,各地区法院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差别也很大。在实务中,各受诉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时依据适当补偿、限制原则以及公平合理原则予以确定。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也应当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从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精神损害程度、赔偿义务人的过错程度以及经济负担能力和受诉法院所在地的经济发展状况等方面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
精神损失是指由于加害人的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精神痛苦或使其精神利益受到损害,无责可以请求赔偿。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收集的关于交通事故无责精神损失怎么算的相关知识,如您还有疑惑,请咨询法律快车平台的律师,他们会为您给出更专业的解答。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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