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民法典 > 合同 > 买卖合同 > 口头买卖合同认定标准

口头买卖合同认定标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6-22 09:03:46 人浏览

导读:

如果双方当事人要订立合同的话,最为基本的要求就是合同的内容,需要出自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违背了合同的真实性的,合同就是可以撤销的合同。那么,口头买卖合同认定标准?口头合同有效的适用情形?不宜采用口头合同的情形有哪些?下面是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口头买卖合同认定标准

  一、口头买卖合同认定标准

  只要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个合同就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1、一方没有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双方不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双方不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订立合同的主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

  二、口头合同有效的适用情形

  口头形式的合同是指当事人以直接对话的方式或者以通讯设备如电话交谈订立合同。它广泛应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与人们的衣食住行密切相关,如在自由市场买菜、在商店买衣服等。现代民法典之所以对合同形式实行不要式为主的原则,其重要原因也正在于此。合同的口头形式,无须当事人约定。

  凡当事人无约定或法律未规定特定形式的合同,均可以采取口头形式。

  三、不宜采用口头合同的情形

  口头合同属于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以语言为意思表示、而不用文字表达合同内容的合同形式。在法律未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情况下,只要当事人协商一致,都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口头合同在即时清结的交易中非常普遍。其特点是简便易行,但其不足之处在于发生合同纠纷时难以取证,当事人孰对孰错很难划分。

  现行《民法典》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不动产转让合同、涉外合同、价款或报酬在当事人认为数额巨大、不能即时清结的合同都不宜采用口头形式,否则发生合同纠纷时举证困难。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口头买卖合同认定标准的相关内容。如果您对此类问题还有疑问,或者有其他法律问题,可以来法律快车平台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以最大限度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保护您的利益不受损失。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点赞
收藏
分享至

相关知识推荐

相关文书下载
限时特惠

海量合同范本 · 任意编辑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