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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之债的概念是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4-29 10:43:30 人浏览

导读:

不当得利之债的概念是缺乏法律依据而占有他人财物并获利的人,应对因此遭到损失的人承担的返还之债。构成不当得利,必须有一方取得财产上的利益、而他方损失、取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没有合法依据等要件。

不当得利之债的概念是什么

  一、不当得利之债的概念是什么

  不当得利之债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只能是因对方没有合法根据的行为而遭受损失的人,债务人则是不当得利的受益人。不当得利之债指一方无法律依据而获利,另一方因此受损失,获利的一方因此对受损失的一方负有返还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

  (一)必须是一方受益;

  (二)必须使他方受损;

  (三)受益和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

  (四)受益必须是无法律上的根据。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二、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一方面取得财产上的利益。

  取得财产上的利益,是指因一定事实而增加财产总额。不当得利的成立须以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为首要条件,若仅致他人损害,而自己并未获得利益,即使负赔偿责任,也不构成不当得利。此处的利益,既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财产的积极增加,是指权利的增强或义务的消失,使财产范围扩大,如取得所有权、知识产权、所有权上负担的除去等;财产的消极增加,是指财产本应减少却因一定事实而未减少所产生的利益,如本应支出的费用而没有支出,实际上等于增加了财产。

  (二)他方受有损失。

  指因一定的事实,使他人的财产总额减少。若仅有一方获利而无他方受损,则不能构成不当得利。此处的损失,既包括财产的减少,也包括财产的消极减少。财产的积极减少,是指现存财产的减少。财产的消极减少,是指财产本应增加而未能增加。

  (三)取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不当得利的成立,以利益和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条件。即一方受损是他方获利所致。至于损失与利益的范围大小是否一致,形态是否相同,在所不问。

  在返还利益时,利益小于损失的,以利益为准,利益大于损失的,以损为准。超出损失部分的利益,在扣除有关费用后,收缴国库。

  (四)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是指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三、不当得利债权能否优先执行

  债权具有平等性,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债权之间不存在优先劣后。因不当得利产生的债权不具有优先受偿性,不能够优先执行,除非在执行标的物上为该不当得利债权设定了担保物权,如果设定了担保物权,则可以依据担保物权要求优先受偿。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不当得利之债的概念是什么的相关知识,不当得利之债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只能是因对方没有合法根据的行为而遭受损失的人。债务人则是不当得利的受益人。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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