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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应该按照什么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1-05 08:36:34 人浏览

导读:

在如今的社会生活当中,监护人主要是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更好地照顾被监护人的成长,而对于监护人来讲,在履行自己肩负职责的时候,要履行相关的义务,按照原则来进行,那么监护人应该按照什么原则履行监护职责?对于大家提出来的这个疑问,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来为大家讲解吧,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监护人应该按照什么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一、监护人应该按照什么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二、子女监护权变更

(一)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二)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三)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如收养对子女的健康成长并无不利,又办了合法收养手续的,认定收养关系成立;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不得以收养未经其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三、监护权终止的情形

监护权不是固定不变的,他可能会因为以下一些原因导致监护权终止:

(一)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

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的,监护关系不复继续,当然终止。

(二)被监护人获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在未成年人成年取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成年精神病人恢复健康状态时,监护即告终止。

(三)监护人辞去监护

监护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辞去监护。在指定监护人,辞去监护须经协商或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擅自辞去的不发生辞去效力。

(四)监护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监护人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条件,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也即丧失监护能力,监护关系理当终止。

(五)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义务或损害被监护人利益的,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可由人民法院撤销其监护。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关于“监护人应该按照什么原则履行监护职责“这一问题的解答。阅读了上文的内容之后相信大家应该对此相关的问题都有所了解了吧。监护人要按照相关的法律制度和依据履行属于自己的监护职责,如果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和监护义务的话,对于被监护人的利益是有影响的,大家如果还有其他方面的问题想要了解的,可以咨询法律快车的律师,他们会给大家专业的建议。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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