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民法典 > 合同 > 不当得利 > 民法典对不当得利的特殊规定有哪些

民法典对不当得利的特殊规定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1-04 10:06:27 人浏览

导读:

大家在实践中可能会涉及到不当得利的矛盾纠纷,我们可以找到具体的法条规定。那么,民法典对不当得利的特殊规定有哪些?不当得利在民法典多少条?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民法典对不当得利的特殊规定有哪些

  一、民法典对不当得利的特殊规定有哪些

  受益人的返还范围因其善意或者恶意而有不同,《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对于不当得利的利益是需要进行返还的。

  (一)善意受益人的返还义务的范围以现存利益为限,现存利益的确定时期为受益人受利益返还请求之时,于此时非现有的利益,免负返还义务。

  (二)恶意受益人是指明知无法律的原因而取得利益的受益人。恶意受益人负担较善意受益人严厉的返还义务,应当返还其当初所受的一切利益、本于该利益所生的利益以及当初所受利益的利息。

  (三)不当得利受领人将其所受领的标的物无偿让与第三人,则于受领人因此免除返还义务的限度内,第三人对受损失者负返还责任,这就是不当得利制度下第三人的返还义务。

  现存利益不以受益人取得利益的原形为限,原形虽发生变化,但只要其财产价值仍然存在或其代偿利益仍然存在,即有现存利益。凡受益人的财产总额因取得利益而增加,且该财产总额增加尚存在,则可判定有现存利益存在。

  二、不当得利在民法典多少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

  第九百八十五条 【不当得利定义】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六条 【善意得利人返还义务免除】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七条 【恶意得利人返还义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九百八十八条 【第三人返还义务】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三、不当得利多少可以立案

  不当得利属于民事纠纷,没有立案起点的说法,原则上只要属于不当得利,向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的,法院会立案受理。

  根据我国《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如果原告以不当得利为由向法院起诉,法院要查明是否存在其他基础法律关系,若发现有其他基础法律关系,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否则不予立案;若没有其他基础法律关系,即可立案。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民法典对不当得利的特殊规定有哪些的相关知识,受益人的返还范围因其善意或者恶意而有不同,《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对于不当得利的利益是需要进行返还的。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点赞
收藏
分享至

相关知识推荐

相关文书下载
限时特惠

海量合同范本 · 任意编辑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