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交付的确定方式
导读:
买卖交易在现实生活中是十分常见的民事行为,在我们签订买卖合同的时候就应当确定好交付的具体方式。那么,买卖合同交付的确定方式有哪些?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买卖合同的交付方式主要有现实交付、拟制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
(一)现实交付
现实交付即直接交付标的物,一般采取送货上门、自行提货、代办托运的运输方式。其中,送货上门以货物由购货方接收货物视为风险转移;自行提货以购货方将货物装车视为风险转移;代办托运以货物托交承运人视为风险转移。与此同时,标的物的所有权也同时转移至购货方。
(二)简易交付
简易交付是动产早就为受让人占有,出让人与受让人确认动产已交付。在买卖合同订立前,因其他正当合法理由买受人已实际占有标的物,故双方签订合同的正式文本可以视为标的物的风险和所有权已经转移。
(三)拟制交付
拟制交付即以交付标的物的单证代替标的物的现实交付。出卖人将可以领取标的物的凭证交付买受人,而买受人则通过此凭证得以受领标的物。
1、般会出现在第三人实际占有标的物时,买受人通过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单证得以在第三人处受领相应标的物,这也被称为指示交付,故指示交付系拟制交付中较为常见的一种交付方式。
(四)占有改定
占有改定即出卖人要继续占有标的物时,出卖人与买受人协议由出卖人继续占有。如果出卖人将标的物再次出售给善意第三人,则第三人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当第三人实际占有标的物后,买受人只得向出卖人主张损害赔偿而无权向第三人要求返还标的物。
民法典规定,买卖合同并不是以标的物交付为成立条件,买卖合同一般是自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后成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交付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现实交付、简单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拟制交付。现实交付,即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是标的物直接占有的移转,此为交付的常态。现实交付依交货方式的不同,可以再分为三种情形:
(一)送货上门。即由出卖人送运货物到买受人处,此时货交买受人处才算完成交付。
(二)上门提货。即由买受人到出卖人处取走货物,此时货物运出出卖人处即算完成交付。
(三)代办托运。即由出卖人代理买受人与承运人订立运送合同,买受人承担运费的交付方式。此时出卖人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即算完成交付。
简单交付,即买卖合同订立前,买受人已经通过租赁、借用、保管等合同关系实际占有标的物,标的物的交付系于合同生效的交付方式。占有改定,即动产物权的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由出让人继续占有,但在物权让与合同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指示交付,又称返还请求权让与,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支付。拟制交付,即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仓单、提单)交与受让人以代替物的现实交付。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买卖合同交付的确定方式的相关知识,买卖合同的交付方式主要有现实交付、拟制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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