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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证明材料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1970-01-01 08:00:00 人浏览

导读:

由于现在生活环境被各种科技产业的影响,很多人的身体反而没有原始生态环境好,并且很多人不愿意生孩子,就会选择收养一个孩子。因此接下来将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关于收养证明材料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收养证明材料

收养证明材料

成立事实收养关系,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收养当事人双方均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公开承认其养父母养子女关系,以父母子女相称,并为群众及有关组织所公认。双方相互间有扶养的事实。

(三)养子女与生父母在事实上已终止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四)未曾办理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

我国在一定期间内是承认事实收养关系的,但是《民法典》规定,收养关系的建立需要履行法定的手续,即我国公民收养子女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否则收养关系不成立。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二、办理事实收养公证,送养人提供的资料

(一)被收养人的生父母作送养人的(包括已离婚的), 需提交生父母双方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子女情况证明及送养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再生育子女的证明(该项证明需经计划生育部门同意);

(二)因丧偶或一方下落不明由被收养人的生父或生母单方作送养人的, 由送养人单方提交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子女情况证明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并提交配偶死亡或下落不明、死亡配偶的父母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三)被收养人的父母均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被送养人的监护人作送养人时,必须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有监护能力的证明、被收养人的父母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以及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四)被收养人的父母均已死亡, 由监护人作送养人的, 需提交其生父母的死亡证明、本人有监护权的证明、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五)对查找不到生父的非婚生子女,其生母单方作送养人,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并说明单方送养的原因;

(六)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需提交经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同意送养的书面文件。

三、如果被收养人是14周岁以上提供的资料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证明或者华侨身份证明;达到法定婚龄的,提交婚姻状况证明、户口证明或者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被收养人有配偶的,提交配偶同意其被收养的书面意见。

根据上述阐述表明,事实收养公证首先应当认定被收养人的年纪,如果年满14周岁。那么需要三代里面旁系血亲的证明。以上便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带来关于收养证明材料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法律快车的律师。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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