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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施工合同能否主张优先受偿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1970-01-01 08:00:00 人浏览

导读:

与我国在进行处理一些施工合同过程当中时,需要针对一些实际情况来进行办理,所以说对于我国一些无措施合同在进行处理一些相关权益过程当中,也是需要考虑优先权,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无效施工合同能否主张优先受偿权问题的解答,带着问题我们一起往下看。
无效施工合同能否主张优先受偿权

  一、无效施工合同能否主张优先受偿权

  《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针对施工合同无效情况下的优先受偿权问题,第53条总结了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请求依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对承建的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应予以支持。第二种意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实际施工人请求对承建的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不予支持。”但是,纪要中并未对上述两种意见做倾向性认定,仅做了一般性表述。故,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优先权存在争议,同时,纪要中也未对合同无效时承包人是否享有优先权给出意见。

  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实施)对该问题亦未进行明确规定。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承包人是否享有优先权长期存在争议。

  实践中,就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也有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属于担保物权之一,其对主债权即工程价款债权具有依附性。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赔偿损失,而不是依据合同享有约定之债。约定之债不存在,作为从权利的优先受偿权也失去了存在的基础。

  二、施工合同的法律特征

  (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必须以建设计划和具体建设设计文件已获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为前提。签订施工合同须以履行有关法定审批程序为前提,这是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标的物为建筑产品,需要占用土地,耗费大量的资源,属于国民经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凡是没有经过计划部门规划部门的批准,不能进行工程设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报建手续及施工许可证,更不能组织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如需变更原计划项目功能的,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

  (二)承包人主体资格受到严格限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除了在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外,应当遵守企业资质等级管理的规定,不得越级承揽任务。

  (三)签订及履行施工合同受到国家的严格监督管理。

  国家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发包实行招标投标制度。《招标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第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行备案制度。

  建设部第89号令,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7条规定“订立书面合同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辽宁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条例》及《大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都对施工合同备案做了法律规定。

  在施工过程中,各级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还要对工程建设的质量进行全面监督。

  三、发包人与承包人都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工程造价,如为招标工程,则应以中标时确定的中标金额为准;如按初步设计总概算投资包干时,应以经审批的概算投资中与承包内容相应部分的投资为工程价款;如按施工图预算包干,则应以审查后的施工图总预算或综合预算为准。

  (二)合同造价是双方共同约定的条款,是承包方的利益所在,价款数额及付款日期应当明确具体。暂定价、暂估价、概算价、都不能作为合同价款,约而不定的造价不能作为合同价款。并且采用的合同价款方式双方要作出明确的约定。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无效施工合同能否主张优先受偿权问题的详细解答,对于我们在进行处理合同过程当中,可以根据实际的工程来进行了解,并且一定要了解一些注意事项,同时也要约定好相关金额,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网站专业律师。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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