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报道侵犯名誉权需要承担什么后果
导读:
在如今的社会生活当中,每一个人都是有名誉权的,他人的名誉权是不可以被侵犯的,在受到了名誉权侵犯行为时,大多情况下都会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而且常见的就是让对方赔礼道歉。那么新闻报道侵犯名誉权需要承担什么后果?对于大家提出来的这个疑问,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来为大家讲解吧,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一)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1、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
2、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
3、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六项的规定处理。
(二)赔偿损失:
1、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
2、公民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法院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由于新闻侵害名誉权行为方式的特殊性,我国法定的抗辩事由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不可抗力等不适用于新闻侵害名誉权纠纷案件。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对新闻侵害名誉权规定特别明确的抗辩事由,不过,从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对名誉权的保护条款中,可以推理出新闻侵害名誉权纠纷的抗辩事由,如侵权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侵害后果的轻微可以作为被告免责或减轻责任的抗辩事由。
新闻报道应当客观公正报道事实,若新闻报道有违客观事实,则存在侵犯他人名誉权的事实。其中,新闻媒体在新闻报道对客观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擅自所作的认定,构成侵犯他人名誉权的事实。所谓客观事实,是指哪些已经发生或者确定将来发生的事实;所谓因果关系是指客观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前因后果的关系,即一事实是另一事实的必然原因或者确定结果。一般而言,客观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和判断标准方能作出认定。当然,任何人均可能对客观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作出内心确认,但内心确认没有外化以及公开表示前,不会构成侵犯他人名誉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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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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