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人解除合同算不算违约
导读: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承揽合同任何一方实质性违反合同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法律责任。同时,《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条 【定作人任意解除权】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这一规定赋予了定作人单方解除承揽合同的权利,因为承揽合同是为了满足定作人特定需要而订立的,合同成立后定作人认为特定承揽工作已经成为“不必要”时,只要赔偿承揽人实际损失,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定作人赔偿义务不包括定作人不可预见和承揽人可减少的实际损失。
我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条 【定作人任意解除权】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本条是关于定作人解除权的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是指在合同成立后,因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 解除合同是指在合同成立后,因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消灭的行为。根据本法总则第六章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 解除合同的,只限于两种情况,一是在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二是对方当事人严重违约,包括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对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 行为表明不履行其主要债务;对方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债务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严重影响订立合同 所期望的经济利益的。除这些法定解除权外,当事人擅自解除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但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除了享有本法总则规定的解除权外,他可以享有 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这是承揽合同的一大特点,也是由于承揽合同性质所决定的。承揽合同是定作人为了满足其特殊需求而订立的,承揽人根据定作人的指示进行 工作,如果定作人于合同成立后由于各种原因不再需要承揽人完成工作,则应当允许定作人解除合同。定作人解除合同的前提是赔偿承揽人的损失。这样处理,既可 以避免给定作人造成更大的浪费,也不会给承揽人造成不利。
1、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在发包人提出的合理期限内,承包人拒绝修复的;
2、工程主体结构验收或者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且承包人拒绝修复或者无法修复的;
3、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未完工,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4、承包人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再继续施工的;
5、建设工程竣工前,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项目的。
总结一下就是,承包人存在过错,可能对发包人造成损失或已经造成损失,或存在工程合同违约时,发包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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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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