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权有哪些特点
导读:
在如今的社会生活当中,每个人都有自己家族,我国的亲属基本上都是由于血缘、姻亲形成的,要知道具体是怎样的就需要深入理解。那么亲属权有哪些特点?对于大家提出来的这个疑问,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来为大家讲解吧,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一)亲属权仅在具有一定亲属关系的人之间存在,在亲属关系发生时发生,在亲属关系消灭时消灭。在亲属关系永不消灭时,则依法律规定而消灭(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在子女成年时消灭)。它既不像人格权样具有对世性,也不像债权样可以存在于任意双方之间。
(二)亲属权也具有专属性,在归属上和行使上都具专属性,不得转让,不得处分,不得由他人代行,一般也不得抛弃(继承权可以抛弃)。国家对亲属权可以剥夺或限制。亲属权的专属性不是一律的,大体说来,纯粹的不带财产性质的亲属权的专属性强,带财产性的亲属权的专属性弱,视具体情形而异。
(三)亲属权具有义务性。亲属权里被保护的利益不是权利人单方面的利益,不是只为权利人个人而存在的,而是为包括权利人自己在内的一定的亲属团体而存在的(如配偶间的权利是为配偶双方的利益而存在的,父母子女间的权利是为由父母子女构成的家庭的利益而存在的),因而权利人为了团体的利益有行使权利的义务,不得任意不行使甚至抛弃。这种义务性在一些国家的民法中多以明文规定,即使没有明文规定时,亲属权在性质上也具有义务性。但亲属权也不得滥用,对滥用亲权的人,国家得限制甚至剥夺其权利。
(一)父母与子女之间
1、父母对精神病成年子女有抚养权;
2、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权;
3、父母子女间互有行为能力宣告、失踪宣告和死亡宣告申请权,以及一方失踪后的财产代管权。
(二)祖父母与孙子女之间
1、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丧失亲权保护的未成年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教育权。
2、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权。
3、互有继承权、行为能力宣告、失踪宣告和死亡宣告申请权,以及一方失踪后的财产管权。
(三)兄弟姐妹之间
1、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推动亲权保护的未成年北、妹有抚养教育权;
2、互有继承权、行为能力宣告、失踪宣告和死亡的申请权,以及一方失踪后的财产代管权;
3、由兄、姐抚养成人的弟、妹对于丧失劳动能力不能独立生活的兄、姐有抚养权。
在归属上和行使上都具专属性,不得转让,不得处分,不得由他人代行,一般也不得抛弃(继承权可以抛弃)。国家对亲属权可以剥夺或限制。亲属权的专属性不是一律的,大体说来,纯粹的不带财产性质的亲属权的专属性强,带财产性的亲属权的专属性弱,视具体情形而异。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关于“亲属权有哪些特点“这一问题的解答。阅读了上文的内容之后相信大家应该对此相关的问题都有所了解了吧。通过上述内容我们可以知道最亲的亲属无疑就是因血脉紧密的几代人。大家如果还有其他方面的问题想要了解的,可以咨询法律快车的律师,他们会给大家专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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