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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纠纷是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2-02 09:18:25 人浏览

导读:

在如今的社会生活当中,人身损害赔偿在赔偿项目方面和赔偿标准方面贯彻了全面赔偿的原则。人身损害的结果往往有三种,包括一般损害、伤残以及死亡,在不同的情况下,侵权人所需要进行的赔偿项目是不同的。那么损害赔偿纠纷是什么?对于大家提出来的这个疑问,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来为大家讲解吧,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损害赔偿纠纷是什么

一、损害赔偿纠纷是什么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顾名思义,是指权利人认为其合法所有的财产遭到侵害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加害人停止侵害并赔偿的纠纷案件。在实践中,这类案件的审判重点在于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以及当事人之间的过错责任的区分。

二、损害赔偿的三个原则

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在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时,应遵循以下三个原则:

(一)对造成的财产损失要全部赔偿的原则。

民法通则规定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目的,一方面是制裁违法行为,另一方面是补偿受害人财产上遭受的损失。只有责令加害人全部赔偿人的损失,才能达到这一目的。所谓全部赔偿,是指损害多少,赔偿多少。这里说的损害,包括现有财产的直接减少(称直接损失,积极损失)和在正常情况下可以实际得到的利益(称间接损失、消极损失)没有得到。

(二)对人身损害只赔偿由此所造成的财产损失的原则。

在我国,人的生命、健康是不能用金钱来衡量和赔偿的,因此只造成受害人伤、残、死亡而没有因此造成受害人财产上的损失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追究加害人其他法律责任,而不负赔偿责任。对于因侵害人身权利而引起受害人财产上的损失(如医药费、误工工资等)时,加害人亦应全部赔偿。

(三)考虑加害人经济状况的原则。

在我国,凡加害人经济状况较好,有赔偿能力时,就应当赔偿受害人的全部财产损失;如加害人的经济状况确定不好,令其全部赔偿势必使加害人及其家属的生活陷入困境时,而应在做好受害人工作的前提下,酌情减少赔偿数额。这不是对全部赔偿原则的否定,而是对全部赔偿原则的必要补充,使必要与可能有机地结合。这样做既维护了法纪,又切实可行,使受害人的权益真正得到保护。

三、损害赔偿纠纷如何起诉

损害赔偿纠纷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关于“损害赔偿纠纷是什么“这一问题的解答。阅读了上文的内容之后相信大家应该对此相关的问题都有所了解了吧。权利人对损害赔偿纠纷提起诉讼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损害赔偿构成要件及受害人受损程度来确定侵权人的损害赔偿范围。大家如果还有其他方面的问题想要了解的,可以咨询法律快车的律师,他们会给大家专业的建议。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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