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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侵权认定的标准是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5-06 10:28:36 人浏览

导读:

隐私权作为一种具体的人格权,是自然人对其隐私享有的不受侵害的权利。《民法典》中也对其概念和侵权的具体情况作了进一步的规定,那么隐私权侵权认定的标准是什么,接下来就跟着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隐私权侵权认定的标准是什么

  一、隐私权侵权认定的标准是什么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权侵权认定的标准如下:

  (一)隐私权仅仅是自然人所拥有的。

  因为保护隐私是与自然人的精神利益息息相关的,根本在于维护人格自由,保护人格尊严。也就是说,只有自然人针对隐私才享有需要法律保护的精神利益。至于法人、非法人组织并不存在隐私的问题。

  (二)隐私权是私人的事情

  我国法律上的隐私被分为:私人生活安宁以及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1、私人生活安宁,即自然人个人的生活不受他人非法侵扰的状态。

  2、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应当说,这三者之间具有交叉重叠。因为私密空间往往进行的就是私密活动或存储私密信息。

  (1)私密空间是与公共空间相对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第二项列举了“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但不限于此,饭店、公园、银行、车站等公共场所中也存在私密空间。此外,私密空间不仅包括物理上的空间,也包括无形空间,如电子邮箱、微信群、钉钉群等,也属于私密空间。

  (2)私密活动是指,自然人不愿意为他人知晓的活动,如亲友的聚餐、朋友间谈话等。

  (三)私密信息也称隐私信息。

  我国民法典没有采取敏感信息和非敏感信息的划分,而是将个人信息分为私密信息和非私密信息。综合考虑以下两个因素,认定某一信息是否属于私密信息:

  (1)该信息对于维护自然人的人身财产权益、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的重要程度,越重要的,越可能属于私密信息;

  (2)该信息对于维护社会正常交往、信息自由的重要程度如何,越重要的,越不属于私密信息。

  二、网络隐私权与隐私权

  网络隐私权的实质是隐私权的衍生。

  网络隐私权主要是指“公民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在网络中享有不被他人非法侵犯和泄露(包括知悉、搜索、复制、诋毁、公开以及利用)的一种人格权”。同隐私权一样具有三个部分,即网络信息资料、网络生活安宁以及网络领域不受侵害此三部分,本质上是人格权,隐私权的衍生。

  三、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的联系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是我国民法典规定的两项不同的人格权益,它们都是只有自然人才能享有的人格权益。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私密信息既属于隐私,受到隐私权的保护,又属于个人信息,可以适用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隐私权侵权认定的标准是什么的相关内容,隐私权仅仅是自然人所拥有的,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法律快车专业律师。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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