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和保管合同的区别
导读:
保管合同是保管他人物品,不享有使用权也不享有所有权,租赁合同是租用他人物品,享有使用权不享有所有权。因此接下来将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关于租赁合同和保管合同的区别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1、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为目的,保管人为寄存人提供的是保管服务。保管合同的履行,仅转移保管物的位置,而对保管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不产生影响。
2、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就保管合同而言,仅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还不能成立,还必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的事实,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
3、保管合同是双务不要式合同,有偿或无偿须根据当事人约定。租赁合同是有偿合同。
1、《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权,主张解除合同,只要通知对方即可,也就是说,解除权的行使,只要向对方当事人传达了自己的意思表示就可以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而不需要以其他方式辅助。对方接到通知后,合同即发生解除的效力,而无需被通知人同意。如果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定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依照特别程序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后,才能产生合同解除的效力,这是与合同生效要件相对应的。
根据上述阐述表明,租赁合同与保管合同既有一定特征的相同点,也有不同点,不同的地方主要在于租赁合同系诺成合同,保管合同系实践合同。以上便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带来关于租赁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法律快车的律师。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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