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权是人格权吗
导读:
姓名权是公民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权利,看起来姓名权比较简单,但是较多的人还是会发出“姓名权是人格权吗”的疑问,而且在处理侵害姓名权的问题时,搞清楚姓名权的归属尤为重要。所以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的小编来介绍姓名权是否是人格权的问题。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九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根据具体法条可知,姓名权是人格权。
1、姓名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享有姓名权。只有自然人人格的文字标识才叫做姓名,因而自然人才享有姓名权。法人人格的文字标识是名称,享有的是名称权。
2、姓名权的客体是自然人对自己人格的文字标识的专有权。姓名权的核心问题就是专有权,他人不得享有、使用,只能是权利人自己享有和使用。专有的客体,就是自然人的人格文字标识,不仅包括正式的登记姓名,而且也包括笔名、艺名、别号等。
3、姓名权的基本义务是不得非法干涉、使用他人的姓名。姓名权是绝对权、对世权,除了姓名权本人之外,任何人都是义务主体,都负有不得侵害其姓名权的义务。
姓名权是人格权而不是身份权,有人很容易将姓名权认为是身份权,这是错误的。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固有的权利,他的取得无需民事主体积极行为,从一出生就取得。并且人格权与身共生,不得抛弃。身份权是民事主体因某种特定的身份而享有的权利,并不是终身都有的。不仅如此人格权纯为一种支配权,而身份权除荣誉权外必以相对人存在为前提,往往需要相对人的作为或不作为,或者可以自己的行为享受法律上的效果,故身份权严格地说有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的性质。需要注意的是,姓名表明的是人格而不是身份,不要将二者混淆。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的小编为您介绍的姓名权是人格权吗的主要内容。姓名权在我国法律中被规定为人格权而不是身份权,它有属于自身的法律特征,固有并不随着主体身份的更换而改变。如果您还有问题的话,建议咨询法律快车专业律师。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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