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不履行征地拆迁合同怎么办
导读:
一方拒绝履行的,另一方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但征收补偿协议与我们平日见到的合同有所不同,拆迁方与老百姓达成的不是普通的民事合同关系。因为两者在法律地位上是不平等主体,征收补偿协议属于行政合同,因此当征收补偿协议产生纠纷时不能采用民事协议的方式来寻求救济,应当提起的是行政诉讼。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百七十条的规定,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也有规定,征收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百四十七条规定,第五百四十八条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
第五百三十八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七百二十三条规定: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以上20%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例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以上20%以下罚金。”
当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就需要分情况处理:
第一、自始履行不能的合同,债务人均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无需继续履行;债权人则可依法解除合同,请求赔偿损失。
第二、因债务人过错致使合同全部不能履行的,此时债权人可依法解除合同,并请求债务人赔偿损失。
第三、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致一时履行不能的,待不能原因清除以后,债务人应履行原债务,同时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因债务人过错而致合同部分履行不能的,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对能履行的部分继续履行,并同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若部分履行不能致使债权人目的不能实现,债权人可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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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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