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有变更需要重签么
导读:
对合同很多人虽然知道很重要,不能随便签字,但是遇到合同的变更等事项,还是心有余而力不足,不知道如何处理,随着条件的变化,是可能有变更的情况的,有网友问,合同有变更需要重签么?其实是不一定的,需要具体分析,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如果合同主体有变更,那么需要重新签订合同,如果合同的其他内容有变更,可以重新签订合同,也可以签订补充协议。
合同变更的情形具体包括以下三种:
(一)由合同性质和内容决定当事人一方可变更合同;
(二)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并并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民法典》在继续沿用《民法典》第六十二条的基础上,细化了国家标准的适用,以及履行费用承担方的规定:
“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由于合同权利转让本质是一种交易行为,从鼓励交易,增加社会财富的角度出发,应当允许绝大多数合同债权转让,无论单务合同中的权利,还是双务合同中的权利,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和社会公共道德,均应允许其转让。但,法律有时基于社会政策和保护社会公共秩序的需要时,合同债权的让与范围仍作一定的限制。世界各国关于债权可让与性的规定,一般对于可让与债权不作明文列举规定,而是特别地明文规定何种债权禁止让与。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
此类权利所基于产生的合同,一般具有特殊性,是基于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的特殊信赖关系而产生的合同,因而此合同内容仅针对该特定的当事人才具有意义,才符合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期目的。这种合同的权利如果发生转让,将会使合同关系当事人的订约目的落空,因而一般不允许转让。这种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让与的权利,一般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合同债权、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而存在的合同债权、不作为债权、属于从权利的债权。
2、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
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自由约定合同的内容。因而,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特别地约定禁止相对方转让合同权利的内容。该约定同其他条款一样,成为合同的内容,具有法律效力。此种合同债权不具有可让与性。
禁止让与的约定属于民法上的意思表示,应适用民法有关意思表示的规定。该约定可以以口头方式进行,也可以以书面方式。但此种约定仅具有债权的效力,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任何一方违反此约定而转让合同权利,将构成违约行为。这种禁止让与的意思表示可以在合同成立时在原合同中约定,也可以合同成立后单独为意思表示,但必须是在合同权利转让之前,否则如果在合同权利转让之后再作约定,这种约定不影响合同权利转让的效力。因为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只要不违反强行法的规定,理应有效,但该约定仅具有债权效力,并且由于其不具有公示性,仅对当事人有拘束力,对不知情的善意受让人,本着对信赖保护的原则精神,应认为受让人可以取得合同权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
我国《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何种合同权利禁止让与,所以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是指《民法典》以外的其他法律中关于合同权利禁止让与的规定。例如法律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合同有变更需要重签么”等相关法律知识。要是合同的主体内容有变化,就是需要重新签订合同的,要是关于合同履行地、质量要求、履行期限等约定不明确要变更的,可以通过补充协议来变更,就不需重签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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